一、婚后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富吗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因而,关于婚后继承的财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假如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二、推定为夫妻共同财富的财富有哪些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富中公司股权时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富出资获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富,时归一切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富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富,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富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获得的应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问题
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辨别不同状况处置,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整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富。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对该问题的处置应区别看待,应以能否付出劳动为规范,来权衡婚前或婚后财富。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富中房屋归属时
应当依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停止分割。对夫妻婚后购置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但此类房屋大都是经过银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的,尚未完整获得一切权。
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则,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依据实践状况判决由一方运用或双方共同运用。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经过房改获得产权的承租房,应依据不同状况分别处置。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一切,但假如一方因对方缘由未能获得本可取得的房屋承租权或一切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一切。
4、对触及学问产权的夫妻共同财富的认定问题
由于学问产权权益自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别人包括权益人的配偶行使,因而,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益人自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富来分割。而作为学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富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等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案件中,对所涉学问产权也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富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消费、运营所得收益时
对婚前就开端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需求思索的是:
(1)应当思索这类运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根据权益义务分歧的准绳,将这种逾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运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富与婚后夫妻共同财富的溶合。
(2)应思索运营在用处上的特殊性,夫妻经过运营所得的收益一局部用于维持和开展消费运营,对这局部运营收益,应依据运营者的状况而定。假如是由夫妻一方单独运营,或由一方与别人运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运营的夫妻一方在消费运营需求的范围内具有支配的权益。
关于夫或妻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富,要辨别两种状况看待。若此时是经过法定方式继承,那普通不会明白只由其中一方继承,即此时继承的财富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富。但要是经过遗言方式继承,并且遗言中也阐明了只要夫或妻一方来继承,则就不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富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