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当清偿义务,是与一方婚前财富为个人财富相对应的。假如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富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婚前个人债务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1、 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一切或共住运用的;
2、 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 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寓居运用的;
4、 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者承包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富,因而婚前个人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富清偿,等等。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当连带义务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承受婚前财富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完成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另一种观念却以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当连带义务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践承受财富或受益的范围内。
二、婚前债务时该如何承当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是其与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益义务关系。依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益。
但是,假如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富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归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当举证义务。最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固然一方在结婚之前的债务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毕竟是少数的状况,同时还需求契合规则的条件之后,那么债务的性质才会发作转变。而在大多数时分,婚前的债务其实都是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就该债务请求另一方来承当清偿义务。